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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4********,汉族,中专文化,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7月25两次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10日、8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26日、7月11日、9月24日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单某某以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成立“阳光惠民(**有限公司”;以高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受让“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单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

被告人单某某在没有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虚假宣传,骗取百姓投资。后集资款用于员工工资、客户兑付、房租及风险很大对外放款等。经统计,自2018年3月26日至同年8月3日,共非法集资人民币577420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民币738682.12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03551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办公设备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高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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