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身份证号码51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27 日15 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长坡街北段70 号门口外公路边将价值200 元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玲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6321****。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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