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鞍山市*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时任鞍山市铁东区*村*的被告人单某某在与被害人付某某吃饭时表示,*村今年内要动迁盖养老院,在村上承包荒山可以获得补偿款。付某某同意以50万元价格承包一万平方米荒地。
单某某以城市户口不可以在农村承包荒地为由,提出由村民时某某将自己在村上承包的一万八千平方米土地中的一万平方米转包给付某某,付某某同意。
次日,单某某携带一份发包合同、一份转包合同至付某某经营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街*号的*店内。单某某为骗取付某某信任,向付某某出示了虚假的内容为1999年3月30日*村村委会同时某某签订的承包一万八千平方米土地的合同。随后付某某在单某某提供的已有时某某签字捺印的转包合同上签字捺印,并遵照单某某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转包款。后经鉴定,转包合同中时某某的签字捺印均为单某某伪造。*村村委会及时某某均未收到付某某支付的50万元转包款,且*村村委会没有上述合同的备案。
截至2018年1月,涉案荒山未动迁,付某某发现被骗,与其妻子田某某找到单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单某某承诺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50万元返还付某某。截至案发,单某某未返还上述50万元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信息查询表、前科情况查询表、转证合同、荒山发包合同、退订时某某合同等;
2.证人田某某、崔某某、姚某某、丁某某、时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指纹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单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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