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323********131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于2018年12月21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根据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对督“F1812”专案涉及其辖区的制作、传播法轮功反宣品的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实施抓捕。2018年8月23日5时许,在盖州市双台子**集团供水站泵房内将单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及二人工作的盖州双台子**集团供水站泵房内缴获大量制作法轮功内容的物品,其中包含含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电脑10部,u盘85个,手机19部,光盘82张,法轮功书籍317本,法轮功项链、挂件168个、手机卡19张、充电器144个、真相传播器6个,经营口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上述物品均系“法轮功”宣传品,同时认定房间内扣押物品系单某某一人使用并用来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经营口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真相传播器”作用是在人员聚集区发射无线信号,利用微信热点功能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信息内容含有攻击党和国家政府反动言论,及蛊惑广大人民群众的歪理学说。符合法释[2017]3号文件(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第(六)款适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之法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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