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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盗窃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淄博市周某某**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单某某秘密使用被害人罗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分三次以支付购物款的方式向其所掌握的收款码内支付4000元。在盗刷事实被发现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单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1000元,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剩余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证言;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05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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