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单某某,曾用名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行至增城区夏街大道银座KTV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一辆紫色电动车,后非法销赃获利人民币400元。
2、2020年2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行至增城区增江街光明东路10号,盗走被害人罗某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后非法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3、2020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行至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6号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丽一辆紫色爱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
4、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单某某行至增城区增江街汇景花园楼下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赖某倩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单某明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罗某、王某丽、赖某倩的陈述;
5.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摩托车1辆、手机1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视频光盘六张随卷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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