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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9******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5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26日、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通过事先踩点,确定作案目标,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至汕头市**办公楼,先进行伪装,通过攀爬围墙进入汕头市**办公4号楼,用铁丁撬撬开办公室大门进入盗窃财物,在朱某某的502办公室书柜抽屉偷得“万某路”香烟4条(无法估值)、李某某的602办公室内办公桌抽屉现金人民币10200元、郑某某的701办公室书柜抽屉盗得“三五”香烟22包(无法估值),得手后,单某某翻围墙攀爬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单某某通过事先踩点,确定作案目标,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携带一个装有铁丁撬、帽子、丝袜子、儿童内裤等作案工具的背包至汕头市澄海区**办公楼旁,先进行伪装,再从路边捡一木棍将大楼外围的监控打歪,通过办公大楼东北方向围墙攀爬上停车场铁棚,用铁丁撬撬开大楼靠近楼梯间的窗户进入二楼,到六楼财务室并用铁丁撬将办公室门撬开,在**工作人员王某某办公桌抽屉盗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再至七楼将黄某某办公室大门撬开,在办公桌旁床头柜抽屉盗得一部苹果A***6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33元,已追回并发还),在二楼财务室内将保险柜撬开,盗得5255.91元现金人民币。得手后,单某某翻围墙攀爬逃离现场。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大楼损坏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690元。

被告人单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一出租屋被抓获归案,现场查扣苹果A1466笔记本电脑一部、作案工具铁丁撬、帽子、丝袜子、儿童内裤、衣服等物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林某生、李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

4、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7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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