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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单某某(曾用名单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黑龙江省XX市XX县XX乡XX屯。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某系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XX号XX饭店服务员。2019年10月16日8时许,单某某趁人不备,从饭店收银抽屉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现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单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抓获。

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在审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若能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3月2日

附:

1. 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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