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此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某在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北**米路东彩票店实施盗窃刮刮乐。4月底的一天单某某盗窃面额5元一张的“甜蜜蜜”刮刮乐17张,面值85元,兑奖25元;4月29日19时许,单某某先盗窃面额5元一张的刮刮乐(种类不详)30余张,面值150余元,兑奖100余元;尔后又盗窃面额20元的“7”刮刮乐5张左右,面值100元左右;5月初的一天单某某盗窃面额5元一张的“麻辣6”刮刮乐35张,面值175元,兑奖65元;5月2日18时许,单某某盗窃面额10元一张的“中国龙”刮刮乐20余张,面值200余元,兑奖100余元,19时左右,又盗窃面额10元的“倾城之恋”刮刮乐23张,面值230元,兑奖110元。一共盗窃价值940元的刮刮乐,兑换奖金400元。
被告人单某某在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向北**米路西彩票店实施盗窃刮刮乐。5月30日18时许,单某某盗窃面额600元的刮刮乐“麻辣6”、“甜蜜蜜”、“西游记”各一本,面值1800元;5月31日19时许,单某某盗窃面额600元“中国红”刮刮乐1本,面值600元;6月6日19时许,单某某盗窃面额600元的刮刮乐“十倍幸运”、“赢”“7”各一本,面值1800元;6月7日11时许,单某某盗窃面额500元的“好运十倍”一本,面值500元;6月7日20时许,单某某盗窃面额600元“中国范”、“锦鲤”刮刮乐各1本,面值1200元;一共盗窃价值5900元的刮刮乐。
被告人单某某盗窃刮刮乐总价值6840元的,兑换奖金400元,以上所盗彩票兑换的奖金全部被单某某用于兑换彩票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单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监控截图和被盗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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