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0月,殷某某、颛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将活牛注水,后运至安徽宿州市埇桥区**食品有限公司承包的屠宰车间内屠宰并对外销售。期间,被告人单某某明知是注水牛肉仍从颛孙某某处购买,金额达人民币11万余元,并在其位徐州市泉山区奎山农贸市场的摊位对外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购进并加工销售注水牛肉,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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