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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大专文化,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定远分局**检测站副站长,住定远县**镇**巷22**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年16日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单某某于2010年10月份担任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定远分局**站(下文简称**站)副站长。2011年下半年,安徽省明光市人仲某某(已判决)购买八辆六轴、半挂重型货车组成运输车队从事钢材运输。为了让其超载运输车辆在途经定远县时逃避**站的处罚并得到关照,至2014年4月,仲某某多次给予被告人单某某及**站副站长李某某(另案处理)、中队长樊某某(已判决)等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单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共收取仲某某所送现金计13000元。被告人单某某收受仲某某现金后,明知仲某某的超载运输车辆非法上路运输,不仅没有依法给予查处,反而帮助其逃避处罚。被告人单某某等人以权牟利、滥用职权,自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仲某某共有76辆次超限车辆逃避处罚,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二、受贿罪

(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某某在定远县南门医院门诊部附近收受仲某某为感谢单某某对其超限车辆的照顾所送的5000元现金。

(二)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被告人单某某在定远县南门医院门诊部附近收受仲某某为感谢单某某对其超限车辆的照顾所送的3000元现金。

(三)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单某某在定远县龙宫洗浴中心附近收受仲某某为感谢单某某对其超限车辆的照顾所送的5000元现金。

(四)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单某某在定远县南门医院门诊部附近收受陈冉为感谢单某某对其超限车辆的照顾所送的500元超市购物卡。

(五)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单某某在定远县南门医院门诊部附近收受陈冉为感谢单某某对其超限车辆的照顾所送的500元超市购物卡。

在调查定远县国家公路分局系列案件期间,被告人单某某主动投案,并退交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收货详单、车辆档案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仲某某、李某某、樊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担任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站副站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仲某某的超载车辆多次逃避处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勇

                     

                       2015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叁页。

    3.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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