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民权县北关镇某某村委雇佣工人对村室建造院墙,在建造过程中,被告人单某某先后三次无故辱骂工人及村委干部,并将部分院墙推到。
2、2018年7月份一天,在某某村室,被告人单某某无故辱骂村委干部被害人孔某某。
3、2017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单某某无故将任庄某某小学院墙下边的排水口堵住,导致该校园内的水无法排出。后又无故辱骂该校校长被害人户某某。
4、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被告人单某某采取搞破坏、恐吓辱骂、强占等手段,强行霸占本村八组、九组、十组部分村民的柿子树地,共计6.2442亩。经评估鉴定,价值为236030元。在被告人单某某霸占土地期间,村民反映强烈,要求村委把单某某所霸占的土地归还给村民。2014年7月份,村干部潘某某组织村民分地时,遭到被告人单某某及家人的阻挠,并大肆辱骂潘某某,无理取闹,导致土地无法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孔某某、户某某、潘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王某六、王某七、王某八、王某九、王某十、王某壹、王某贰、李某某、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九、李某十、李某壹、李某叁、李某肆、李某伍、杨某某、杨某一、杨某二、任某某、任某一、任某二、任某三、任某四、任某五、代某某、吕某某、朱某某、蔡某某、户某某、赵某某、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董某某、董某一、张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孔某某、潘某某、潘某一等证言;4、书证:身份信息查询明、前科查询证明、价格评估鉴定书、照片、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无故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强拿应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19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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