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1时许,在榆中县**乡***村**社,被害人张某甲因扫雪与邻居蒲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扯,后被蒲某某之女张某乙劝开。后因张某甲一直在蒲某某家门外叫骂,被告人单某某(蒲某某的女婿)独自一人出去后,将坐在树桩上的张某甲脸部打了一拳,致使张某甲跌倒后脸部撞在树桩上。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若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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