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5时许,在平江县**镇**村,被告人单某甲因其父亲单某乙与被害人单某庚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心中不服,便到被害人单某庚家中讨要说法,到达被害人单某庚的家中后,与其发生争吵,将其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将其头部和胸部殴打致伤。期间,被害人黄某某过来扯架,被告人单某甲将过来扯架的黄某某的头部殴打致伤。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单某庚外伤致左侧7、8、9前肋骨折,右侧3、4前肋不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头部外伤,左眼部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单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单某丙、单某乙、单某丁、单某戊、单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庚、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矛盾化解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娇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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