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12月16日又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在莱西市**镇**庄头蔬菜批发市场,因其父亲单某格与被害人董某某购买芹菜发生争执、厮打,遂持折叠式刀具将董某利右手手掌捅伤。经法医鉴定,董某利右手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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