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招摇撞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园**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08年12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单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帮被害人张某某找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单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被告人单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可以让被害人田某某的麻将馆避免公安机关检查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6000元及荷花牌香烟三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被告人单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可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免除吸毒行政处罚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