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65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本市海港区**村。2017年1月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单某某伙同辛某某等人在本市海港区**小区地下一层车库,将被害人王某某开的车牌号为冀C*****的切诺基汽车(价值人民币349000元)及车上的财物(项链、手链、车载冰箱等价值人民币1908元)抢走。经查该车牌号码为冀C*****的汽车是被害人王某某丈夫从张某某手中花费人民币35万元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单据等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估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附:1、被告人单某某现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单行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