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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抢劫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捕前居无定所,因抢劫嫌疑,于2015年4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因身上没有钱,预谋抢劫,其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窜至鞍山市铁西区永乐公园内,伺机作案,21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在永乐公园游乐场东南侧人行路上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独自向西行走,被告人单某某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行至游乐场西南侧时,被害人陈某某回头发现被告人单某某,被告人单某某躲进附近树林里,并从树林里绕到被害人陈某某前方持刀向被害人陈某某跑来,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和欲跑开,被告人单某某追上并拽住被害人陈某某的头发将其拽倒,被告人单某某左手持刀抵在被害人陈某某腹部腰带处,威胁其把手机和现金交出来,被害人陈某某反抗并呼救,被告人单某某在与被害人陈某某撕扯过程中其用刀将被害人陈某某手腕处划伤,被告人单某某用右手将陈某某手机抢走后逃跑。

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的价格为1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照片一张、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张、病历手册一份、扣押清单一份、发还清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户籍证明一份;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5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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