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路**委**组,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路**委**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单某某在经大连准备乘火车返乡的过程中,产生了抢劫卖淫小姐财物的恶念。单某某遂以嫖娼为由联系上了卖淫女被害人陆某某,约定了嫖娼的时间和地点。单某某在沙河口区长兴街**号**五金建材商店以二十元的价格购买一把“小厨星”牌刀具后,按照其与陆某某的约定,于2020年1月20日17时许,携带该刀窜至陆某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和平现代城*座****号的住处,在与陆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刀具,对陆某某实施抢劫,在遭遇抵抗的情况下,持刀捅刺陆某某腰部,切割其颈部,致使陆某某因颈部损伤左侧颈内静脉离断,腰部左侧损伤致左肾破裂、左肾动、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随后单某某将陆某某装有4900元人民币的黑色钱包及两部手机抢走。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单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2.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王某、李某某、耿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单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意见、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武
检察官助理:孙美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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