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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单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综治中心上访,**镇政府工作人员余某某、施某某、吴某某等人接访时,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钉锤威胁施某某,并称他是狠起心来的,如果说的不满意他死都要干。

二、2019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单某某持书写有“冤”字的纸牌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综治中心上访,将**镇政府“七星关区**镇扫黑除恶办公室”、“七星关区**镇司法所”的牌子扯坏,并手举写有“冤”字的纸壳展示给街上的群众看,引起群众围观并造成交通拥堵。

三、2019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综治中心上访,用手将“七星关区**镇扫黑除恶办公室”、“七星关区**镇司法所”的牌子扭变形时自己的手指被划伤,随后将手上的血甩到司法员余某某的脸上、肩膀上。

四、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单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综治中心大门旁边的墙上张贴内容为“告示,当今人民大众的满意度功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不属七星关,也不属**黑党。若有不服请上诉讲理****寨单某某代表2019年农历六月十八日”的大字报

五、2019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单某某见自己于2019年7月20日张贴在**镇综治办中心大门旁的大字报被撕了后,又接着在原处张贴了一张内容一样的蓝色大字报。

六、2019年8月1日早上,被告人单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综治中心质问余某某是谁撕了他之前张贴在**镇综治中心门口墙上的大字报,欲再次张贴时被余某某制止。

七、2019年8月5日14时,被告人单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综治中心找余某某无理纠缠时,向围观群众喊“**政府发给你们的12340群众满意度的宣传单,喊你们给七星关点赞,这是错的,当今人民大众的满意度,功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不属七星关、也不属**黑党”等之类的话。

八、2020年4月30日15时左右,被告人单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综治中心一楼墙壁上张贴大字报,并用随身携带的钉锤对生机镇政府“七星关区**镇扫黑除恶办公室”、“七星关区**镇司法所”的牌匾再次进行打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余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持凶器威胁国家工作人员,随意毁坏政府公共财物,在公共场所肆意诋毁政府形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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