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单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处罚款,于2019年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3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疫情未执行);被告人单某某现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沭阳县**酒店内吸食冰毒,在吸食冰毒过程中,被告人单某某集聚多人在酒店内进行淫乱活动,现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容留杨某某在沭阳县**酒店**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容留吴某某在沭阳县**酒店**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单某某容留吴某某、沈某某在沭阳县**酒店**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三人在吸食冰毒的过程中,互相以**方式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子渊司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集聚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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