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原渠县国有****公司经营股负责人,家住渠县渠江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由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单某某在担任渠县国有****公司经营股负责人期间,渠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授权渠县国有****公司对渠县闲置安置房住房等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该项工作由经营股具体负责。2018年6月至10月,渠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某某为销售安置房获取利润,从渠县国有****公司获取安置房源,进行预选房号登记,并请托单某某把预选的房号多留些时间,方便能顺利找到安置房的买家,为销售安置房提供帮助。期间,肖某某为了感谢单某某关照,先后分4次共送现金3.5万元给单某某,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担任国有****公司经营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善烈
检察官助理:王守军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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