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号,现住潍坊市滨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4分左右,被告人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潍坊市滨海区**街道广场**街**路路口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3mg/100ml。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单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