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汽车沿山海关区平安里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渝东街小学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105mg/100ml。
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单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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