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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山海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汽车沿山海关区平安里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渝东街小学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105mg/100ml。

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单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八二十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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