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哈弗牌小型客车,在昆明市**路**路段与行人相撞,造成人员受伤交通事故,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到达工人医院后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景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88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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