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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单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华山一期小区彩月酒楼吃饭,期间饮酒。当时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苏F3****小型轿车行驶至G228 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工商所对面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苏F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单某某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已赔偿李某某 的车辆损失计人民币3982元,获得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单某某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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