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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6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单某某在郑州市朝凤路一家酒店饮酒后,驾驶豫A5****号棕色奥迪小型汽车沿航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原福塔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犯罪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3.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 锋

书记员:卢永幸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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