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莒南县天桥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十泉路路口时撞到路中间护栏,造成护栏损失2760元。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图、酒精呼气检测、护栏赔损明细、驾驶人信息、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30539****)。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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