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在满洲里市五道街海关路路口被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提取血样笔录。

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玮

                                               检察官助理 权赫然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