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红桥区人,现住衡水市**酒店,**酒店行政办主任、**公司职工。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津C1****黑色东风汽车沿东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衡水市科技工程学校附近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5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现住**酒店,联系电话:1820261****;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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