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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单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幢**单元)。被告人单某某曾因犯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于2019年1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苏NB****小型汽车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泗阳县泗阳大桥北首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单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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