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路岔)。2017年3月2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6月3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西沙河三村道路由东向西倒车行驶至西沙河三村6支3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被害人路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0±3.5mg/100ml。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8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6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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