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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单县**镇**村**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8月9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面包车沿单县***街自北向南行驶至**路段,驶入逆向车道撞至路边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前部,致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单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含量为2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川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案卷和证据材料。

_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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