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1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巡防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单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汇金国际美食街“**土菜馆”饮酒,于当日20时许驾驶皖C*****白色捷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门口沿双桥路、东风路、牛市巷路驶入**小区,因见交警查车遂弃车逃跑,后被执勤交警追上将其抓获。2019年11月2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单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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