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天津医药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8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青道地道内,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单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单某某指认被查获地点的照片等。
2、被告人单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记录查获、采血等过程的光盘三张。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樱霖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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