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平某某**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5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沿平某某***行驶至***路段时,被平某某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薛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秀红
检察官助理姜瑞雪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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