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回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6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和某某**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04月2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2日15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同朋友在其家中吃饭饮酒,同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其自有车辆(新A*****)从家中前往则格德恩呼都格村村委会,后欲去看牛,当行驶至则格德恩呼都格村道路时被和某某公安局乌什塔拉乡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昊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