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花园**组**号,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冀C****/冀C****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黄石高速公路行驶至太原方向314公里+540米处,与前方因堵路停车的河北省藁城区驾驶人某某驾驶的冀A*****/冀A****半挂车追尾相撞,该车被撞向前又与前方因同样原因停车的辽宁省凌源市驾驶人荆某某驾驶的辽N*****/辽N****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单某某车上的另一名司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单某某、程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单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申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荆某某、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荆某某、程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