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徐晓菲、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S204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7KM+700M路段处时,因疏忽观察,与因故障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的尾部发生碰撞,致丁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单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单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给予被害人近亲属经济赔偿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理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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