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电焊工,2013年1月24日犯抢劫罪被天津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14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单某某经朋友崔某某介绍认识了金某某(微信名“某生”,另案处理),同年5月18日、19日,单某某在金某某的指使和安排下,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申办营业执照,并在银行申请对公账号、网银U盾等,将上述一套手续交给了金某某,双方事先约定由金某某给付单某某人民币3000元,5月25日,金某某及其上线因收售倒卖对公账户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本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某某申领的营业执照;2.证人纪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涉案人员金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7.前科判决、村委会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为获取钱款,以出售为目的,明知对方用途不良,仍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申办营业执照,以公司名义开设对公账户,将营业执照等整套对公账户手续出售给他人,目标流向涉嫌电信犯罪,单某某为获取钱财,不计后果,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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