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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6日晚,被告人单某某、金某某明知淮河二道河水域处于禁止捕捞期,仍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该区域内捕捞水产品。2020年8月2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望峰岗二道河码头当场查获被告人单某某、金某某,扣押捕渔工具渔船1条,地笼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笼网、渔船(照片);

2.书证:淮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出具的关于禁用渔具认定、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单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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