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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缑某某、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2日,被告人单某某为帮助他人提高业绩量,通过微信将宁波市北仑区江山九九小区的部分业主房产信息提供给被告人缑某某,经查询公安内网比对,有64条公民个人信息为真实信息。

2、2017年4月2日,被告人缑某某为提高个人业绩量,通过微信接收的方式从邵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宁波市北仑区龙湖、龙湖2期装修、海滨别墅、春晓B3小区的部分业主信息,经网警大队系统比对,龙湖有36个公民个人信息、龙湖2期装修有25个公民个人信息、海滨别墅有17个公民个人信息为真实信息。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缑某某在北仑区**街道**市场**楼**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单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足浴店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个人信息表格、照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缑某某、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缑某某、单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缑某某、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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