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5********,汉族,大学文化,辽阳县**乡政府副乡长,户籍地辽阳县**乡**村,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因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定罪免罚。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3********,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县人大代表,辽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现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对梁某某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本院重新对梁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县**乡**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住辽阳市辽阳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现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0********,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原辽阳县**乡**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吴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2018年1月22日两次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8日、3月23日起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至2014年,在辽阳县**乡进行危房改造及灾房重建过程中,辽阳县**乡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单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自己或伙同他人采用截留或套取的方式,贪污国家救济资金。
1.2012年11月,担任辽阳县**乡副乡长的被告人单某某接手主管民政工作。此时,辽阳县**乡“8.4洪涝灾害”31户水毁房重建工程款尚余6.2元人民币,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用该6.2万元为31户水毁房群众重建彩钢房安装吊棚的工作。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单某某让**乡民政助理周某某以王某己的名义将该笔彩钢房吊棚款6.2万元从**乡财政所取出。随后单某某以找人施工为名,向周某某索要2万元人民币,后其再次向周某某索要2万元人民币,剩余2.2万元人民币在周某某手中存放。2013年4月份,单某某、周某某找到辽阳县**装饰材料商店的经营者夏某某,与夏某某商定由其以6.2万元的价格承揽该彩钢房吊棚工程,单某某用从周某某处取得的4万元支付给夏某某2万元作为材料预付款,夏某某给单某某出具一张2万元收条,单某某又让夏某某以王某己的名义出具一张6.2万元的收条,并用该张收条对2012年12月24日领取该笔吊棚款的财务账作平账处理。后夏某某用2万元购买了吊棚工程所需材料,并多次催促单某某进行施工,但单某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推脱,直至案发项该吊棚工程仍未施工。2016年9月,被告人单某某得知我院反贪局对该笔吊棚款进行调查后,指使周某某将其手中存放的2.2万元取出,又从自己手中拿出2万元,合计4.2万元,与周某某一同找到夏某某将4.2万元交给夏某某,让其帮忙将此事担下来,并与夏某某签订了一份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的虚假吊棚工程协议。被告人单某某贪污吊棚款2万元人民币。
2.2014年3月,被告人单某某以**村危房改造预付款的名义,先后两次从**乡民政借出人民币3万元(一笔2万元,一笔1万元)个人暂用。后,单某某为处理其中1万元,找到被告人梁某某让梁在本村找可靠村民,以水毁房重建为由处理该1万元招待费,后被告人梁某某借用本村村民王某甲的名义,于2015年1月19日以灾民建房补助为由,在“抚恤、救济款物领取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名,帮助被告人单某某平账处理了该笔1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凭借其与被告人单某某个人关系,未经正常申请程序直接找到被告人单某某,以梁的姐夫陈某甲家困难为由,向单某某提出多拨些困难救济款,单某某为答谢梁此前对其本人的支持,拿出此前从乡民政以**村危房预付款名义借出款中的2万元交给梁某某,梁某某将该款用于给陈某甲家建房,并于2015年5月13日以灾房救济款名义做平账处理(此前**乡民政已支付陈某甲家危房救济款3.25万元)。被告人单某某、梁某某共同贪污国家救济款3万元。
3.2014年危房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村危房户张某乙、陈某丙危房改造款尾款未结清,虚列危房救济工程款2.1万元套现处理其个人费用。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甲领款时,单某某指使张某甲在2014年6月18日“抚恤、救济款物领取凭证”上签字,以张某乙名义领取0.5万元,以陈某丙名义领取3万元,共计3.5万元工程款,张某甲签字后实际领取1.4万元,剩余2.1万元被单某某侵吞。
4.2013年,**乡**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戊为**村贫困村民阚某某向**乡政府申请建房补助款,2013年12月10日,单某某以**村村民阚某某的名义从**乡财政所支取建房补助款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并由王某戊在领取人处签字。2015年5月13日该款走账处理。2016年9月,被告人单某某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危房补助事项后,将该笔2万元建房补助款交给王某戊,让王某戊交给阚某某。此时,阚某某已去世。2016年10月份,王某戊找到**村会计王某乙,在**村村委会将该笔2万元建房款交给阚某某遗属李某某及李某某现任老伴王某丙,并让二人出具了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的收据。
综上,被告人单某某贪污国家救济资金人民币9.1万元,被告人梁某某贪污国家救济资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辽阳县**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2012年该村承建村民董某某等五户五保户的彩钢房基础工程中,张某甲从**乡民政为上述五户领取救济款5万元(每户1万元),用于支付用建彩钢房基础款2.8万元,剩余2.2万元被被告人张某甲侵吞,用于处理招待费用欠款。
三、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和吴某甲分别担任**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村低保户孙某某、袁某乙的危房重建过程中,高某某和吴某甲共同从**乡民政为两户领取了每户3万元,共计6万元建房款,其中支付袁某乙家建房款2.1万元,支付孙某某家建房款2.3万元,另因孙某某家生活困难,又支付孙某某0.3万元。两户建房补助款剩余1.3元被高某某和吴某甲侵吞,其中高某某得款0.63万元,吴某甲得款0.67万元。
2012年8.4洪涝灾害后,在**村水毁房村民刘某戊房屋重建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代刘某戊从**乡民政领取6万元建房款。用于支付建房款5.7万元,剩余0.3万元被高某某侵吞。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吴某甲涉嫌共同贪污危房补助款1.3万元;高某某个人涉嫌贪污危房补助款0.3万元,贪污共计1.6万元。
案发后,各被告人经本院反贪局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当选证书、记账凭证、抚恤、救济款物领取凭证、辽县委发〔2012〕9号文件、抗洪救灾领导小组名单、**乡抗洪救灾工作组织机构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借条、收据、领款明细等;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袁某甲、吴某乙、赵某某、孙某某、陈某乙、刘某丁、王某戊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梁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吴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救济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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