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吝某某等9人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明芳   律师  

被告人吝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06年8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 :张诚启  律师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南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南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4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丽江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 :姚晓莎   律师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吝某、宋某甲、郝某某、南某甲、单某乙(另案处理)、董某某、宋某乙、南某乙、宋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3日蒲城县公安局以蒲公字[2020]11号撤回对犯罪嫌疑人单某乙的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2日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吝某伙同南某甲,雇用挖机等机械将党睦镇卤阳新村四组村东排碱渠东侧弃土场内(已被卤阳湖管委会征用)的毛石盗出,用奥龙汽车运输销售到卤阳湖景区环湖路“邦达公司”工地,共计2402.8吨毛石。后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毛石认定价格为68071元。

    2、2019年4月15日至5月27日期间,被告人单某甲、宋某甲、吝某、郝某某、南某甲、单某乙(另案处理)、董某某、宋某乙雇用挖机等机械将党睦镇卤阳新村四组村东排碱渠东侧弃土场内的毛石(已被卤阳湖管委会征用)和卤阳湖天阳大道南段路西荒地内(已被卤阳湖管委会征用)盗出,用奥龙汽车运输销售到卤阳湖景区环湖路“邦达公司”工地、“中航”工地和“太平洋”工地,共计4265吨毛石。后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毛石认定价格为120827元。

    3、2019年5月6日至5月27日期间,被告人单某乙(另案处理)、郝某某、宋某甲、吝某、单某甲、南某甲,雇用挖机等机械将卤阳湖大运石化院内(黄河矿业公司)路基中的毛石盗出,用陕汽奥龙后八轮汽车运输销售到卤阳湖“中航公司”工地和“陕西正能量劳务公司”工地。共计5244吨毛石,后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毛石认定价格为148563元。

    4、2019年4月23日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单某甲雇用挖机等机械将卤阳湖金牛公司院内的路基中的毛石盗出,后通过宋某甲用陕汽奥龙后八轮汽车运输销售到卤阳湖“太平洋”工地、“邦达公司”工地。共计5080.7吨,后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毛石认定价格为143936元。

    5、2019年4月20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吝某、南某甲、南某乙雇用挖机等机械将卤阳湖景区环湖路南侧土地的毛石盗出,用陕汽奥龙汽车运输销售到卤阳湖景区环湖路“邦达公司”工地和“中航”工地。共计664.4吨毛石,后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毛石认定价格为18822元。

    6、2019年4月11日至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丙伙同宋某甲、单某甲雇用挖机等机械将党睦镇卤阳新村西边土地(已被卤阳湖管委会已征收)内的黄土盗出,后分别销售给太平洋和环湖路邦达公司工地。经查,销售给太平洋工地共计15000.6方黄土;销售给卤阳湖环湖路邦达公司工地4646方黄土。共计19646.6方黄土,后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土认定价格为68336元。

   7、2019年5月2日至5月6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丙雇用挖机等机械将党睦镇卤阳新村西边土地(已被卤阳湖管委会征收)内的黄土盗出,后销售给环湖路邦达公司工地。经查,销售给卤阳湖邦达公司工地1848方黄土,后经蒲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土认定价格为6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吝某、宋某甲、郝某某、南某甲、董某某、宋某乙、南某乙、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吝某某、单某甲、宋某甲、郝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乙、郝某某、 吝某、南某甲、南某乙、宋某丙、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2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单某甲、宋某甲、吝某、郝某某、南某甲、宋某丙现在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乙、南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6 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