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小区)。被告人单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7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绰号刘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银川市兴庆区**巷自建房**号(户籍所在地为宁夏海原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银川市兴庆区**区东区**号(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固原市彭阳县**乡**村**队)。被告人马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9月30日被兴庆区公安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至5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单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两次在银川市兴庆区中兴小区南侧帝壹阳光游泳健身中心地下室内,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刘某甲联系场地,单某某提供麻将、筛子等赌博工具,马某甲负责打水。6月5日4时许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抓获参与赌博违法人员22人,缴获赌资88759元,扣押用于赌博的筛子10枚、麻将三副。
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系现场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清单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是赌博组织、召集者,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马某甲具有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以赌博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赌博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赌博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子君
检察官助理:杨承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马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2.本案侦查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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