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单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16,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南城县**,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3时5分左右,被告人单某醉酒后驾驶粤SlY0**轿车在南城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桥桥上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前方被害人危某某驾驶的赣F43Y**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危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单某驾车逃逸。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单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单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4.91mg/100ml。
被告人单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涂某某、黄某某、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单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检察官助理:崔晶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单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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