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单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黄某、李某(另案)等人在宣威市西宁街道**社区**酒吧对被害人胡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胡某甲受伤。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2019年6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黄某、李某(另案)等人在宣威市西宁街道**社区**酒吧对被害人胡某乙实施殴打,致使胡某乙受伤。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3、201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单某、黄某、李某(另案)等人在宣威市西宁街道**社区**酒吧对被害人孟某某、郑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孟某某、郑某某等人受伤。
4、201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在宣威市西宁街道**社区**酒吧对被害人夏某某实施殴打,致夏某某受伤。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黄某多次随意殴打人,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单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黄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昆启
2019年12月27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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