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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学林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124号

被告人单学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未成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学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单学林来到瑞安市**镇**路**号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窃取金制的小筷子、小碗、小勺子等物品。

同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单学林来到瑞安市**街道**村**路**号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窃取人民币900元。

同年8月3日,被告人单学林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派出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交易凭证、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甲、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学林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学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陈文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单学林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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