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王某、宋某某等十一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51********,达斡尔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人,某某北京**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泰来县,经商,住黑龙江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烟台市人,住山东省**市**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军,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市**区**街道**村**组。1998年9月25日,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1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5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人,无业,住河北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02年11月4日,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1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某某北京**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宁国市人,某某北京**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容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6********,达斡尔族,硕士研究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某某北京**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4********,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人,无业,住黑龙江省**市**区**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某某北京**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王建军、吴某甲、罗某甲、桂某某、容某某、彭某某、刘某甲、王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016年1月,被告人单某某在北京市**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市**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文化发展集团。

被告人单某某因某某集团资金匮乏,无法运转,于2018年初在北京市**区散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筹备上市的消息,以出售部分**网络公司的原始股为由,寻求合作伙伴帮助筹集资金,骗取钱财。被告人王某、宋某某得知消息后,于2018年2月找到单某某,表示自己能帮助单某某以出售**原始股权的方式快速筹资,并提出公司建立会员系统,在会员系统的主号下面设立一级会员,一级会员直接发展购买股权的二级会员,二级会员再往下发展。购买某某原始股的人,即可成为某某会员,可以直接销售**网络公司的原始股发展新会员。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得下线会员购股资金的20%作为直接推荐奖,同时享受自己团队购股总金额的5%作为团队奖。

被告人单某某同意王某、宋某某的计划后,委任王某、宋某某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经理、业务总经理。被告人王某任命罗某甲、王建军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经理、业务的副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宋某某经请示单某某同意,由王某出面联系贾某某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服务器建设http://www.****wangluo.com网站,用于公司宣传并建立会员管理系统,管理**网络公司原始股购买者、统计相关数据。为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购买者,被告人王某、宋某某、罗某甲等人利用微信、电话积极发布**网络公司投资小、回报高、即将上市的消息。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罗某甲组织召开200余人参加的股权发布会,推荐**网络公司,以一元一股、买一送一、购买2000元以上赠送价值1288元的人参肽的方式向社会发售某某原始股。被告人罗某甲、刘某甲、桂某某、吴某甲分别邀请、介绍刘某甲、桂某某、吴某甲参加**网络公司发布会,在下线购买某某原始股后,获得400元推荐奖金。

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容某某、王某丙在销售某某原始股过程中,团队长将团队业绩报王某统计、容某某核对,被告人单某某同意后,由被告人王某丙将奖金转账给王某;再由被告人王某将团队业绩奖发至团队长,团队长按团队业绩下发奖金。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王建军、吴某甲、罗某甲、桂某某、容某某、刘某甲、彭某某、王某丙,自2018年4月11日召开销售公司股权发布会至2018年12月28日封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欺骗12万余人购买某某原始股,骗取资金5亿余元。被告人单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发放奖金、偿还个人借款、购买固定资产等。

被告人单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授权王某、宋某某、王建军、罗某甲等人采取人传人、高回报、团队计酬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某某原始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单某某使用其本人账户、女儿容某某的账户收取赵某某、黄某某、石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吴某某、蔡某甲、包某某、詹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刘某子、马某乙、张某庚、曹某、孟某某、冯某、夏某某等团队购买某某公司原始股的资金5亿余元。单某某收到会员购买公司原始股的资金后,将总计1亿余元的资金用于偿还刘某丁、齐某某、刘某戊、薛某某等人的债务;将3600余万元作为**网络公司上市费用转账赵某甲(另案处理);将4300余万元作为团队业绩奖金转账王某下发奖金;将19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有限公司;将2000余万元作为认缴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转账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将470万元购买宾利汽车转账至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提出、制定、组织、实施违法销售某某原始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通过个人脉、社会资源,邀请他人加入**网络公司,购买**网络公司的原始股,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核算发放各团队的业绩奖金。被告人王某接收单某某4300余万元奖金后,将3300余万元的团队业绩奖金发放至团队长蔡某甲、王建军、吴某某、桂某某、李某戊、罗某甲、宋某某、马某乙、孟某某、潘某某、石某某等人账户,截留奖金近1000万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1630万元:其中将302万元转账至其女儿王某辛,将374万元转账至其妻子吕某某,将238万元转账至其弟王某,又通过蔡某甲、黄某某的账户将720万元转账至其弟王某。被告人王某还获得单某某奖励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5万元宝马汽车。

被告人宋某某制订团队的管理制度、销售方式、奖励制度,实施违法销售某某原始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个人脉、社会资源,发展某某会员。被告人宋某某接收王某转入奖金890万余元后,将100余万元团队业绩奖金发放至宋某某、王某子等人,非法获利79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某还获得单某某奖励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5万元宝马汽车。

被告人王建军在违法销售某某原始股过程中,举行多次晨会,宣扬公司的实力、上市进度,激励团队发展会员,提高业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建军购买某某原始股成为某某会员后,发展下线会员18000余人购买某某原始股,骗取资金4000余万元,接收王某发放的团队业绩奖118万元。

被告人吴某甲购买某某原始股成为某某会员后,发展下线会员120人购买某某原始股,骗取资金10多万元,非法获利1200元。

被告人罗某甲在违法销售某某原始股过程中,鼓动会员发展会员购买某某原始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罗某甲发展下线会员20000余人,骗取资金2500余万元。被告人罗某甲接收王某发放的奖金260万元,接收刘某乙转入的人参肤购买回扣款60万元,非法获利320万元。

被告人桂某某购买某某原始股成为某某会员后,发展下线会员5000人购买某某原始股,骗取资金1800万元,非法获利48600元。

被告人容某某明在违法销售某某原始股过程中,帮助单某某收取下线团队长吴某某、蔡某甲、马某乙、李某子、伶某等人购买原始股资金7700万余元,将5500万余元转账至单某某,将150万元转账至某某北京**有限公司,将8万元转账至刘某某。被告人容某某帮助单某某核算、分发奖金,安排他人录入各会员信息至会员系统。从中非法获利16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某某原始股成为某某会员后,发展下线418000人购买某某原始股,骗取资金2400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销售某某原始股过程中因与公司管理层发矛盾自动退出。

被告人彭某某购买某某原始股成为某某会员后,发展下线44人购买某某原始股,骗取资金8万余元,非法获利3200元。

被告人王某丙在违法销售某某原始股过程中,根据单某某的指令管理账户资金,接收单某某的涉案资金,非法获利100万元。

2019年1月10日,隆回县公安局冻结该案涉案金额15116万余元:冻结被告人单某某转入某某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赃款2145.78万元,冻结被告人单某某转入某某北京**科技公司的赃款1544.35万元,冻结被告人单某某转入某某北京**有限公司的赃款148.59万元,冻结被告人单某某转入北京**公司的赃款1320.9万元,冻结被告人单某某转入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赃款470万元,冻结单某某存入光大银行的赃款2394.63万元,冻结单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219.98万元,冻结单某某存入建设银行的赃款125.41万元,冻结单某某存入工商银行的赃款11.56万元,冻结单某某存入交通银行的赃款69.72万元;冻结被告人王某存入工商银行的赃款15.75万元,王某女儿王某辛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894929元;冻结被告人宋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749.31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50万元;冻结被告人王建军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53.46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被告人王建军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3万元;冻结被告人罗某甲存入招商银行的赃款244.08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40万元;冻结被告人容某某存入民生银行的赃款158万元、招商银行的赃款12.73万元、平安银行的154.91万元,容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30万元;冻结刘某某存入交通银行的赃款23万元,其中8万元为**网络公司会员股金,已主动上缴到隆回县公安局;冻结被告人存入王某丙招商银行的60.57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被告人王某丙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冻结黄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872.58万元、建设银行的赃款504.3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黄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00万元;冻结赵某甲账存入民生银行的赃款728.45万元、光大银行的赃款63.73万元;冻结曾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667.17万元;冻结刘某丁存入建设银行的赃款453万元;冻结陈某甲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448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刘某乙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48万元;冻结潘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418.71万元、工商银行的赃款0.1万元;冻结蔡某甲存入招商银行的赃款182.15万元、农业银行的赃款122.87万元,蔡某甲另外还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冻结张某己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125.31万元;冻结詹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104.98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詹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5万元;冻结存入卢某某农业银行的赃款72.99万元;冻结吴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账款68.15万元;冻结薛某某存入工商银行的赃款61.7万元;冻结齐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46.21万元;冻结石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42.14万元;冻结马某乙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35.4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马某乙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5万元;冻结包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32.11万元;冻结李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17.96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李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5万元;冻结车某某存入农业银行账的赃款14.98万元;冻结张某庚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13.97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张某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万元;冻结刘某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13.88万元、建设银行的赃款0.7万元;冻结赵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10.72万元,侦查机关解除冻结后,赵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万元;冻结夏某某存入工商银行的赃款25.17万元;冻结李某庚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9.36万元;冻结齐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7.58万元;冻结曹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5.53万元;冻结孟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4.9万元,孟某某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5万元;冻结冯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4.07万元;冻结胡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3.8万元;冻结崔某某存入工商银行的赃款3万元;冻结李某戊存入中国银行的赃款2.9万元;冻结哈某存入招商银行的赃款1万元;冻结吴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0.83万元;冻结李某卯存入工商银行的高墙0.71万元;冻结刘某卯入农业银行的赃款0.55万元;冻结狄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0.52万元;冻结郑某甲存入建设银行的赃款0.49万元,主动上缴违法所得0.5万元;冻结位某某存入农业银行的赃款0.28万元。易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6000元,周某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5000元,张某乙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6000元,刘某丙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固态硬盘5个、机械硬盘3个、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3台、U盘10个;2.书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层级图、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违法资金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账、吴某乙账户进出汇总表、情况说明、***生物科技公司刘某乙的发货物流单、微信聊天记录、某某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某某相关公司的财务凭证、王某提供的团队分红股微信图片、王某提供的手机报单数据团队持股报表、王某丙U盘文件、举报信、报告、股权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罗某甲、容某某、王某丙账户流水光盘、华****、**融资、**盈三公司的资料及声明、关于某某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挂牌业务的情况说明、武夷山某某国际蒙古文化园区有限公司工商、税务资料、容某某的电脑打款图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夏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包某某、潘某某、蔡某丙、吴某乙、刘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陈某甲、贾某某、王某戊、易某某、郑某甲、孟某某、刘某丙、张某乙、周某甲、刘某丁、齐某某、薛某某、刘某戊、张某丙、宁某甲、郑某乙、宁某乙、刘某己、郑某丙、刘某庚、胡某甲、姜某某、宿某某、张某丁、宋某乙、洪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汪某甲、戴某某、陈某丁、汪某乙、罗某乙、罗某丙、陈某戊、张某戊、王某己、李某甲、孙某甲、杨某甲、马某甲、胡某卯的证言、刘某辛、杨某乙、李某乙、王某庚、杜某某、孙某乙、卢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周某乙、周某丙、贺某某、蒋某某、罗某丁、刘某壬、吴某丙、李某丙、王某辛、王某壬、张某己、刘某癸、李某丁、周某丁、周某戊、马某乙、赵某某、刘某子、石某某、车某某、黄某某、张某庚、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王建军、吴某甲、罗某甲、桂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容某某、王某丙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记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工作记录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王建军、吴某甲、罗某甲、桂某某、容某某、刘某甲、彭某某、王某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出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为由,发展公司会员,以购股资金的20%作为推荐奖、团队购股资金总额的5%作为团队奖,引诱公司会员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建军、吴某甲、罗某甲、桂某某、容某某、刘某甲、彭某某、王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王某、宋某某、王建军、吴某甲、刘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桂某某、彭某某、王某丙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七十八册;

3.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固态硬盘5个、机械硬盘3个、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3台、U盘10个、宣传资料5本;

4.证人名单一份:

王某丁、夏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包某某、潘某某、蔡某丙、吴某乙、刘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陈某甲、贾某某、王某戊、易某某、郑某甲、孟某某、刘某丙、张某乙、周某甲、刘某丁、齐某某、薛某某、刘某戊、张某丙、宁某甲、郑某乙、宁某乙、刘某己、郑某丙、刘某庚、胡某甲、姜某某、宿某某、张某丁、宋某乙、洪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汪某甲、戴某某、陈某丁、汪某乙、罗某乙、罗某丙、陈某戊、张某戊、王某己、李某甲、孙某甲、杨某甲、马某甲、胡某卯、刘某辛、杨某乙、李某乙、王某庚、杜某某、孙某乙、卢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周某乙、周某丙、贺某某、蒋某某、罗某丁、刘某壬、吴某丙、李某丙、王某辛、王某壬、张某己、刘某癸、李某丁、周某丁、周某戊、马某乙、赵某某、刘某子、石某某、车某某、黄某某、张某庚、詹某某、李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