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科刑诉〔2016〕1号
被告单位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单位地址阿鲁科尔沁旗**镇,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诉讼代表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3947******。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11962********,满族,高中文化,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代表兼**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现住址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11968********,汉族,高中文化,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兼**,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现住址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兼**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郊**村,现住址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阿鲁科尔沁旗某**购销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代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至10月15日,虚开给河北保定容城**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金额7988001.8元,销项税额1038440.25元,价税合计9026442.05。
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虚开给河北蠡县**第二毛纺织厂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9929.20元,销项税额129990.80元,价税合计1129920元。
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7月15日,自行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304份,金额9785560元,抵扣增值税额127212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阿鲁科尔沁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唐某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代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244055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向宏
2016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4.阿鲁科尔沁旗**购销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记账凭证10本,账簿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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